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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务派遣在法律中的责任

发布时间:2023/1/6


     日前,被称为中国第一“劳动力派遣用工案”的被辞员工诉肯德基案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,此案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“劳务派遣”这一特殊劳务形式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热烈讨论。这里,笔者试着对劳务派遣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探讨,希望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有所借鉴。

案例一 
  案情:在肯德基工作了11年的老员工徐某,因为工作中的疏忽被肯德基辞退。徐某起诉要求肯德基支付自己的当月工资和2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徐某与时代桥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,确立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。后徐某作为时代桥公司的职员被派遣到肯德基工作,但他与肯德基之间并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。故判决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。 
  法官解析:劳动者应当分清提供劳力的对象和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。本案存在三方劳务派遣关系,即劳动者(徐某)、用工单位(肯德基)与劳务派遣单位(时代桥公司)。在劳务派遣关系中,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,依据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,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派遣单位工作。因此,根据我国《劳动法》规定,徐某应向劳动合同相对方,即时代桥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。 

案例二 
  案情:农民工张某在某建筑公司打工近16年,2004年6月公司让其待岗后一直未安排工作,未给付任何补偿且未缴纳三险,张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,并要求公司为其补缴三险。 
法院经审理查明,某建筑公司与农民工整建制队伍签订有《建筑劳务合作合同》,约定由整建制队伍提供劳务人员,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费。但对于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人,双方均未约定。该合同后所附的《外地施工企业职工花名册》中,含有张某的名字。故法院认定张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,判决由其根据某市规定为张某缴纳养老及失业保险。 
  法官解析:本案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动,被告也向原告支付了工资,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,该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。被告为使原告的用工合法化,临时将其加入整建制劳务队伍中的做法是错误的,且整建制队伍并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,故不能以此认定原告属于该劳务队伍中的一员。同时,建筑公司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一方,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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